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2496号
原告:刘长湘,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昌义,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道雨,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吴阳春,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长湘与被告邓道雨、吴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阳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湘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阳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吴阳春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长湘撤回对吴阳春的起诉。
审判员 李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