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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民初2496号

刘长湘与邓道雨、吴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长湘;邓道雨;吴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2496号

原告:刘长湘,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昌义,浏阳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道雨,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吴阳春,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长湘与被告邓道雨、吴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阳春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湘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阳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吴阳春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长湘撤回对吴阳春的起诉。

审判员  李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航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