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2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米比俩(公民身份号码:×××),男,东乡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乡大树乡米家村苏池沟社**,,住甘肃省××乡
申请执行人:米苏里(公民身份号码:×××),男,东乡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乡大树乡米家村苏池沟社**,住甘肃省××乡
申请执行人:米进山(公民身份号码:×××),男,东乡族,1986年4月19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乡大树乡米家村苏池沟社**,住甘肃省××乡
申请执行人:米五麦勒(公民身份号码:×××),男,东乡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甘肃省××乡大树乡米家村苏池沟社**,住甘肃省××乡上述四申请执行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敬明,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仙帅不(公民身份号码:×××),男,回族,1962年5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米比俩、米进山、米苏里、米五麦勒申请执行仙帅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仙帅不支付申请执行人米比俩、米进山、米苏里、米五麦勒冬虫夏草款3165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8322.34元、案件受理费4152元,以上合计418974.34元。因被执行人仙帅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米比俩、米进山、米苏里、米五麦勒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仙帅不承担执行费61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仙帅不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仙帅不名下有位于西宁市××区号自建房产一套,因该房有抵押,无法处置,前往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及户籍地查找,亦未发现仙帅不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对仙帅不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仙帅不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415353.75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建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