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104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自强路**中银金融中心**楼。
主要
负责人:李建刚,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石家庄满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东胜商务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思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思君。
被执行人: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吴金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石家庄满潭商贸有限公司、王思君、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公积金、保险进行了查询,目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定程序进行公示。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04民初25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连英
审 判 员 刘飞虎助理
审判员 杨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釴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