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7195号
申请执行人:费腾,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执行人:金世喜,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本院在执行费腾与金世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金世喜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金世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金世喜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瀚文
审判员 韩毅强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思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