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3执394号申请人吕广超,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唐法喜,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吕广超申请执行唐法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法喜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豫1103民初3345号吕广超申请执行唐法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乔 楠
审判员 万俊华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剑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