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103执2308号之二

梁德任、梁倩雯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梁德任;梁倩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230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梁倩雯,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梁德任,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梁倩雯申请执行梁德任抚养费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青民一初字第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6月12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103执2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 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