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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民初1733号

何芝明与何培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芝明;何培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2822民初1733号

原告:何芝明,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立,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培云,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原告何芝明与被告何培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芝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启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培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芝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10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修建新房,将房屋的室内和室外墙面漆工程交由原告完成,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共计24000.00元。2017年腊月28日原告到被告家讨要欠款,被告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付清并出具欠条。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支付了14000.00元,下欠10000.00元至今未支付。被告何培云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被告将自家房屋的室内室外墙面漆装修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及材料款共计24000.00元。2017年腊月,原告到被告家讨要欠款,被告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付清并出具欠条。后经原告追讨,被告支付了14000.00元,下欠10000.00元至今未付。诉讼中,被告的父亲何伦宣主动到庭陈述,原告诉称的事实属实,经其与被告何培云沟通,被告何培云愿意在2019年农历8月底(即2019年9月28日)前偿还下欠款项10000.00元,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关系成立,工程完工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主张的债权成立,被告应该承担及时清偿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但双方就还款期限达成了一致意见,故本院对还款期限按照双方一致意见进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判决如下:被告何培云于2019年9月28日前支付原告何芝明人民币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何培云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曾姣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锐

书记员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