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29号
原告:王俊琴,女,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嘉峪关爱雅口腔诊所,住所地嘉峪关市阳光金水湾**。 原告王俊琴与被告嘉峪关爱雅口腔诊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俊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俊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