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502执恢211号之一

徐仕会与行曹洪军、张丽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仕会;曹洪军;张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恢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仕会,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曹洪军,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张丽,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徐仕会申请恢复执行曹洪军、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张丽在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账户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账户冻结期限较长且需多次冻结,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全部执行到位,可以对本案终结执行,待冻结期满后予以划拨至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恢21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周 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