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被执行人王海英。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英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05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英存款人民币964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海英存款人民币96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余志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邱 巍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