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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02民初1514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2-28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陈海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02民初1514号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被

申请人:陈海兵,男,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金额的财产、到期债权及收益,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海兵名下8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陶 良

人民陪审员 琚 彪

人民陪审员 罗会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