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81执2731号

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2731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新兴路(锦豪园20号楼2单元6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571353XU。

法定代表人:翟振宁,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振伟,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振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振伟在金融单位的存款693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华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川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