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548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
被执行人:李苟旦,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苟旦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苟旦为××等级为二级的智力××人,且患有脑梗,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能力缴纳下余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722执154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