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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2执1548号

李苟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苟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2执1548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

被执行人:李苟旦,男,汉族,1957年10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苟旦罚金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苟旦为××等级为二级的智力××人,且患有脑梗,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能力缴纳下余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722执154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波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冯华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