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3127号
原告:徐建华,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刘军,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告:辛淑燕,女,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原告徐建华与被告刘军、辛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徐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徐建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卫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桂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