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8号
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文峰大道化学工业园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帆(特别授权),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阳伟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文峰大道中段南充化学工业园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勇军(特别授权),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恒阳伟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恒阳伟业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2元,由原告南充经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彪
人民陪审员 张恒国
人民陪审员 王素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