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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5行审52号

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杜冬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杜冬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1325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李高波,该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玉臣,男,该队副教导员。委托代理人靳云峰,男,该队中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杜冬冬,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4113251005860640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08时54分,在内乡县菊潭大街城区车站路口处被申请执行人杜冬冬驾驶的车辆豫R×××**在道路上行驶,但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简易程序处以100元罚款,罚款决定书生效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并孳生逾期滞纳金100元,经依法催告后,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予以审查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杜冬冬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充分,申请执行人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编号为4113251005860640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的编号为4113251005860640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生效。

审判长  程振华

审判员  冯云虎

审判员  胡新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凤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