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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1民初8382号

吴锡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晏银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锡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晏银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1民初8382号

原告:吴锡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诉讼代表人:吴锡川,男,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顺万,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晏银忠,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吴锡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晏银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吴锡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锡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途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