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民初2122号
原告:邓文波,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华,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4170400。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曦,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邓文波与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文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文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文波承担。
审 判 员 向宁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吉 辉
书 记 员 向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