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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0民初2122号

邓文波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文波;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民初2122号

原告:邓文波,男,1987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华,重庆市石柱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1014170400。

法定代表人:石明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曦,男,1986年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邓文波与被告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吴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文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文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文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邓文波承担。

审 判 员 向宁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吉 辉

书 记 员 向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