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孔德英,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郭满良,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李金霞,女,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孔德英诉被执行人郭满良、被执行人李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3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德英于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孔德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23执1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波
代理
审判员 沙阿吾列
代理
审判员 热 孜 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包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