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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23执1413号

孔德英与郭满良、李金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德英;郭满良;李金霞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孔德英,女,汉族,1969年5月7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郭满良,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李金霞,女,汉族,1989年11月24日出生,住呼图壁县。 孔德英诉被执行人郭满良、被执行人李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3民初1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德英于2018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孔德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新2323执14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连  波

代理

审判员 沙阿吾列

代理

审判员 热 孜 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包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