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津民申628号

王亚辉、关笑波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亚辉;关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民申62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亚辉,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笑波,男,195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王亚辉因与被申请人关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5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亚辉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协议时,王亚辉即将所有事实明确告知关笑波,故协议是王亚辉与关笑波平等、自愿签订的,应为有效。拆除广告牌属政府行为,并非王亚辉个人原因导致,原审判决责任划分不公。关笑波委托王亚辉制作广告牌,费用共计16000元,没有残值,其费用王亚辉不应承担。为支持其主张,王亚辉提供证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治理明白纸》及武清区人民政府公告,欲证明拆除广告牌是政府行为,并非王亚辉个人原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关笑波提交意见称:王亚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亚辉明知自己没有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而为关笑波发布户外广告,关笑波在协议的订立过程中也没有严格审查王亚辉的广告发布资质和许可手续,双方均有一定过错。现案涉广告牌已被武清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审判决根据双方的过错,酌定关笑波承担30%的责任,王亚辉承担70%的责任,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亚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强兆彤

审判员  秦 爽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