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4民初1558号
原告:刘永刚,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刘曜华,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永刚与被告刘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永刚到庭参加诉讼,刘曜华经本院在《山东法制报》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6月12日中止审理,现中止情形消失。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刘昌伟
人民陪审员 宋传宗
人民陪审员 杜家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容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