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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4民初1558号

刘永刚与刘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刚;刘曜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4民初1558号

原告:刘永刚,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被告:刘曜华,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永刚与被告刘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永刚到庭参加诉讼,刘曜华经本院在《山东法制报》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于2019年3月7日至2019年6月12日中止审理,现中止情形消失。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刘昌伟

人民陪审员  宋传宗

人民陪审员  杜家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容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