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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9613号

余兴露与曹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兴露;曹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9613号

原告:余兴露,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曹福,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八公里二手车市场曹福车行。本院受理原告余兴露诉被告曹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余兴露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兴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福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兴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华贞

书 记 员  李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