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9613号
原告:余兴露,男,199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曹福,男,汉族,住重庆市巴**八公里二手车市场曹福车行。本院受理原告余兴露诉被告曹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余兴露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兴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福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兴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兴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郭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华贞
书 记 员 李 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