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19)辽0114民初6207号 当 事 人 原告 沈阳银亿万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辉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贤彪,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善辉,男,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 高云芬,女,现住沈阳市于洪区。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原告是为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按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按期交纳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6608.64元及滞纳金;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 辩称 □已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收费标准过高□没有催费□侵占绿地□被盗或财物受损□全部或者部分超过诉讼时效□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无资质□物业公司被罢免其他:楼上漏水后,因物业公司责任造成损失;被告因园区内未及时除雪而摔伤等。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 收费 标准 物业费:1.6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物业费: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否□其他 原告提供证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被告提供证据 照片若干张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可以证明双方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作为物业公司,原告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作为业主,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关于被告提出的楼上漏水后,因物业公司责任造成损失;被告因园区内未及时除雪而摔伤等答辩意见,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不到位等答辩意见,因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说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明显与收费标准不符,故不影响被告作为业主按房屋所有权面积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分摊物业费,故上述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裁判主文 被告高云芬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阳银亿万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660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