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0124执恢832号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卢兵华、赵喜春: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卢兵华、赵喜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被执行人已缴纳社会抚养费10872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再强制执行,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备注:(2013)宁行执字第856号、(2017)湘0124执恢660号、(2019)湘0124执恢832号案件均系对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卢兵华、赵喜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卢兵华、赵喜春已履行完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