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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25执3号之一

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王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王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825执3号之一申请人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新洛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692171651G。

法定代表人:侯政熙,男。

委托代理人:李怀亮,男,系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白由刚,男,系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昆,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关于温县中远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温县房产管理中心、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昆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不动产;截至2019年6月13日,执行标的为22393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825执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