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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执恢110号

唐金宏、骆红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金宏;骆红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唐金宏,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骆红兵,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兰州铁路局嘉峪关供电段职工,住嘉峪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金宏与被执行人骆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唐金宏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玉文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朵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凌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