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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1545号

赵建伟、刘宏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建伟;刘宏朝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1545号

申请执行人:赵建伟,男,1971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执行人:刘宏朝,男,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本院在执行赵建伟申请执行刘宏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建伟与被执行人刘宏朝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赵建伟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5执1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晓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郝宇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