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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执恢6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李年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李年春;黄俊杰;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中路**。负责人巢松武,行长。被执行人李年春,女,195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黄俊杰,男,194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法定代表人高环,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滑没塘**div>法定代表人黄乾。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塘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年春、黄俊杰、湖南赛尔夫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天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雨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2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2月25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2月2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2019年5月25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3月19日,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状况;经以上措施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6月1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正常经营及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4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4年4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99292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99292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