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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1民初751号

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北亿航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湖北亿航微特电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21民初751号原告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城南工业园临江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79056298XN。

法定代表人:夏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旺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亿航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新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B5MM5E。法定代表人肖媛,经理。

原告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亿航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旺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北亿航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759.5元(起诉时请求给付货款27759.5元,庭审时变更为2759.5元)及利息(具体利息方法:1、以2775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19年5月6日;2、以227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19年6月6日;3、以27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清货款为止);②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包装用产品,拖欠原告货款未付。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对账,被告确认下欠原告货款37759.5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8年1月向原告支付1万元,后又分两笔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下欠部分货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湖北亿航微特电机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纸制包装类产品,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包装用产品,但拖欠部分货款未付。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20日进行对账结算,被告确认下欠原告货款37759.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1月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于2019年5月6日以现金形式支付货款5000元,在本案立案后的2019年6月5日,被告以承兑汇票形式另支付货款20000元,余下货款2759.5元,被告仍拖延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在被告盖章的《货款认可签收回执单》确认截止2017年12月20日被告下欠原告货款37759.5元的情况下,原告自认被告另支付了三笔共计35000元货款,该自认有利于被告,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确认被告仍下欠货款2759.5元。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应当清偿。原、被告虽未约定货款的具体付款期限,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北亿航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9.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法:1、以2775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19年5月6日;2、以227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2019年6月6日;3、以2759.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还清货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被告湖北亿航微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熊进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