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9001民初3519号
原告:袁永利,男,1978年4月6日出生,回族,住济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济源市众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东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永利诉被告济源市丰源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地面施工、地、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告袁永利撤回了对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的起诉,后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永利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永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计385.50元,由原告袁永利负担。
审判员 李文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新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