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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民终2035号

浦长毅、雷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浦长毅;雷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民终20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浦长毅,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雷震,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浦长毅因与被上诉人雷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漳县人民法院(2019)鄂062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浦长毅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浦长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浦长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514元,减半收取11757元,由上诉人浦长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守军

审判员  张 杨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