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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25刑初138号

林成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2-04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林成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5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成印,男,1986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4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又于同年5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9]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成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灿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成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林成印驾驶闽BB××××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仙游县沿S306线往永春县外山乡方向行驶,行至S306线85KM+700M处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车辆方向偏向路右侧,碰撞到站在路边边沿的被害人张某,造成被害人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成印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案发当日,被告人林成印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林成印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被告人林成印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于永春县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仙游县司法局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林成印的家庭情况、平时表现、案发后的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的评估意见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成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林成印的供述,证人林某1、林某2、林某3的证言,受案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当事人呼气测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照片、尿检结果照片,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单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永春县医院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单、医嘱单、影像诊断报告单、疾病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资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执,尸体处理通知书,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永春县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破案过程,被告人林成印的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成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成印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成印明知他人报警,仍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及庭审中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自首,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成印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林成印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和被告人林成印的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林成印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成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褚淑丽

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

人民陪审员  郑建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佳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4- 5-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