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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4执215号之四

高娟娟与周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2-24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娟娟;周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524执21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高娟娟,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执行人:周宏,男,197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山县人民法院(2018)甘0524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宏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30650001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鹏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