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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26民初3148号

张小良与张世强、童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小良;张世强;童荷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26民初3148号

原告:张小良,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张世强,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童荷萍,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张小良诉被告张世强、童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小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张世强、童荷萍归还原告张小良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3日,被告张世强、童荷萍向原告张小良借款15万元,约定借期2个月,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息。 张世强、童荷萍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所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1月23日,被告张世强、童荷萍共同向原告张小良借款15万元,书面约定借期2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由被告张世强书写借条,并由被告童荷萍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未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则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世强、童荷萍归还原告张小良借款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23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审 判 员 蓝照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郑威珊 代

书记员 徐金霞 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