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723号申请执行人沙蕊。被执行人翟建猛。关于申请执行人沙蕊与被执行人翟建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03民初35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霍建猛于2019年8月30日偿还沙蕊1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0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303执72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吴志勇
审判员 拜立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景志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