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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3刑初280号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3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1972年8月20日生,南京胖鱼头酒店花园路店洗碗工,住南京市栖霞区。2019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栖检诉刑诉〔2019〕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某至本市栖霞区某某桥某某苏果超市门口处,窃得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2元)。2019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至本市栖霞区某某桥某某花园城东市西市超市门口,窃得被害人谢某停放在此处的新的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37元)。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的两辆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绍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