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2979号
原告:岳英勤,女,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余家寨石料厂,地址:汉滨区余家寨石山。
负责人:白家林,系经理。 原告岳英勤与被告余家寨石料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岳英勤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英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英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英勤负担。
审判员唐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玥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