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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902民初2979号

岳英勤与余家寨石料厂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岳英勤;余家寨石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902民初2979号

原告:岳英勤,女,汉族,1960年6月10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余家寨石料厂,地址:汉滨区余家寨石山。

负责人:白家林,系经理。 原告岳英勤与被告余家寨石料厂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岳英勤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英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英勤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岳英勤负担。

审判员唐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玥 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