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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1民初1717-1号

泊头市泰和顺建筑器材供应站与张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3-23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泊头市泰和顺建筑器材供应站;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1民初1717-1号 原告泊头市泰和顺建筑器材供应站,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营子镇红庙村。 经营者李风江,男,汉族,1960年1月8日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张涛,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