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81民初1717-1号 原告泊头市泰和顺建筑器材供应站,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营子镇红庙村。 经营者李风江,男,汉族,1960年1月8日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张涛,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学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