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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24民初2522号

周遵贵与何发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遵贵;何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2522号

原告:周遵贵,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何发国,男,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周遵贵与被告何发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周遵贵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遵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遵贵负担。

审判员  邱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