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2522号
原告:周遵贵,男,198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何发国,男,198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周遵贵与被告何发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周遵贵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遵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遵贵负担。
审判员 邱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