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2323执70号

牛宏伟与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牛宏伟;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2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牛宏伟,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延安南路邮电局北侧(昌吉市**2丘**)。 法代代表人:丁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炜,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东风大街** 法代代表人:丁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炜,女,汉族,该公司职员。 牛宏伟申请执行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2323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宏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牛宏伟与被执行人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分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牛宏伟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2323执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米一漫

审判员  赵义云

审判员  辛奇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小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