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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226执1396号

刘兰坡为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兰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执1396号

被执行人:刘兰坡,男,1992年3月3日生,回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刘兰坡为刑事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1226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1000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 三、2019年5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失信彩铃。 五、2019年6月8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皖1226执139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兰坡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法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姚孝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丁磊

书 记 员  王保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