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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民初573号

曾鑫与青岛百瑞地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曾鑫;青岛百瑞地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4民初573号

原告:曾鑫,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飓,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园园,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百瑞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居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郭金生,该公司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鑫与被告青岛百瑞地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曾鑫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  蔡 霞

人民陪审员  陶丽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鑫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