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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2行初321号

刘定方与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当事人
刘定方;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人民政府;柳州市柳江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桂02行初321号 原告刘定方,男,汉族,住柳州市柳江区。 被告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 法定代表人玉秋静,区长。 委托代理人杨志光,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进德街** 法定代表人覃钊文,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韦振健,广西桂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柳州市柳江区征地拆迁办公室,住,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农贸东二街**/div> 法定代表人杨立东,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志光,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方诉被告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拆除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以错列被告、另行起诉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定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缴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定方负担,余款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 涛

审 判 员  游 芳

审 判 员  黄筱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陆美华

书 记 员  唐妤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