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1156号
原告:贺远芳,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瑞芳,女,汉族,住武汉市。
原告贺远芳与被告梅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贺远芳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远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远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远芳负担。
审判员 方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