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114民初1156号

贺远芳与梅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贺远芳;梅瑞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4民初1156号

原告:贺远芳,女,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瑞芳,女,汉族,住武汉市。

原告贺远芳与被告梅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贺远芳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远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远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远芳负担。

审判员  方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方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