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802民初1886号
原告:南昌发保佛教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92755N,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蕉湖村蕉湖创业发展基地。
法定代表人:徐发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言风,男,1975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军,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发保佛教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言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原告南昌发保佛教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昌发保佛教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计2016元,由原告南昌发保佛教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赞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淑珍
书记员丁黎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