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4民初2898号
原告:蒋自军,男,199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
被告:上海十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团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64459111。
法定代表人:胡晶晶。
被告:河南省乐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滨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东段会信用代码91411527MA3XEHYYXP。
法定代表人:郭胜祥。
原告蒋自军与被告上海十思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乐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蒋自军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自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自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自军负担。
审 判 员 吉红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穆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