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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4民初2898号

蒋自军与上海十思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乐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自军;上海十思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乐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4民初2898号

原告:蒋自军,男,1992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

被告:上海十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南团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764459111。

法定代表人:胡晶晶。

被告:河南省乐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淮滨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东段会信用代码91411527MA3XEHYYXP。

法定代表人:郭胜祥。

原告蒋自军与被告上海十思贸易有限公司、河南省乐香源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蒋自军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自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自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自军负担。

审 判 员 吉红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夏 伟

书 记 员 穆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