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602民初1785号 
原告:惠帅,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新区。
被告:曹嘉伟,男,汉族,1990年2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址不详。 原告惠帅与被告曹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曹嘉伟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曹嘉伟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曹嘉伟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惠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惠帅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粟  洁   
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潇潇 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