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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223财保195号

新疆中科银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公开日期
2019-06-22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新疆中科银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4223财保195号

申请人:新疆中科银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MA775Q9A321-1。住所地:沙湾县大泉乡烧坊庄子村养殖区。

法定代表人:张学良,职务:执行董事。

被

申请人:陈玉军,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沙湾县。新疆中科银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玉军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存款4148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张学良以其所有的×××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中科银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陈玉军在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存款4148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张学良所有的×××号本田牌小型轿车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案件受理费435元,由申请人新疆中科银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牛挺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