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法定代表人周连华,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长沅,男,1971年12月3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长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湘1321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欧阳长沅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公积金发起查控,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情况及查控结果,已于2019年6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欧阳长沅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欧阳长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欧阳长沅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松玉
审判员 邹 文
审判员 朱学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博
书记员李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