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渝0110执4232号申请执行人柯兵,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执行人王万明,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柯兵与被执行人王万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8)渝0110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万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柯兵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并于2019年1月15日在被执行人户籍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万明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车辆,无工商信息,本人无房产信息。并于2019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限消措施。2019年6月13日,本院将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万明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并申请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评议,同意申请人意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渝0110执4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毅
审 判 员 席世华
审 判 员 杨 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云雨
书 记 员 黄钧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